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4民初2489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世豪,湖北泽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振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莲花湖大道****。
法定代表人:周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文红,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
原告***与被告武汉振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4元,减半收取计75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姚雅娟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刘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