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振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建筑租赁站、武汉振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92民初1939号之一
原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建筑租赁站,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熊家咀湖北省军区副食品基地南湖分基地(关西小区背后)。
经营者:李兵涛。
被告:武汉振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莲花湖大道229号2栋。
法定代表人:周浩,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阳,河北海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建筑租赁站诉被告武汉振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建筑租赁站于2022年1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建筑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建筑租赁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71元,减半收取计1285.5元,由原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建筑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赵静怡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 雯
书 记 员 王俊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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