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振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武汉振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22民初305号

原告:***,女,汉族,1948年12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飞,安徽国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振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4178218517A。

责任人:周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武汉振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受理,于2021年3月2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飞、被告武汉振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经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农民工工资款468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系工程工地承建方,工程所在地在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经济开发区,工程系全泰物流工程项目。原告***的亡夫朱同凯系该工程工地农民工,负责看管工地,看管工地为1800每月。2013年11月至2016年元月,朱同凯一直在工地上工作,但被告拖欠朱同凯46800元工资至今未付,2016年1月28日朱同凯去世,现被告的工程保证金款在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原告***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诉讼请求。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用人民币48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龙根贵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沙娟娟

书记员(兼)  沙娟娟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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