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928民初346号
原告:***,1986年7月13日出生(身份号码:×××),现住乌兰察布市。
被告:河南凯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志广。
第三人:武汉振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浩,项目负责人:董少博。
原告***诉被告河南凯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武汉振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165元,减半收取908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任建林
审 判 员 杨 燕
人民陪审员 陈小林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佳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