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振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河南凯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928民初346号

原告:***,1986年7月13日出生(身份号码:×××),现住乌兰察布市。

被告:河南凯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志广。

第三人:武汉振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浩,项目负责人:董少博。

原告***诉被告河南凯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武汉振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165元,减半收取908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任建林

审 判 员  杨 燕

人民陪审员  陈小林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佳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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