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振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兰波湾文化娱乐创意发展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14执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武汉振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莲花湖大道229号2栋。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武汉市兰波湾文化娱乐创意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莲花湖大道229号2栋6-8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6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
武汉振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武汉市兰波湾文化娱乐创意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鄂0114民初26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生效后,武汉振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武汉市兰波湾文化娱乐创意发展有限公司、***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武汉振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8日申请撤回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武汉振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符合终结执行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鄂0114民初26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峰
审判员 肖 琳
审判员 欧阳世亮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