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申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4959***与***、江苏申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281民初4959号
原告:***,男,1968年6月22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被告:***,男,1979年8月22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被告:江苏申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王秋波、江苏申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孙子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