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申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4956***与***、江苏申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281民初4956号
原告:***,男,1968年8月30日生,汉族,住高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晨,江苏天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8月22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被告:江苏申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786316946T,住所地:兴化市******。
法定代表人:葛田根。
原告***与被告王秋波、江苏申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标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协商解决,现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朱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