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申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兴化市***(原张**)五星村民委员会、江苏申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12民终18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兴化市***(原张**)五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兴化市张**五星村部。
法定代表人:朱超,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东平,兴化市张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申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786316946T,住所地兴化市张**赵万路。
法定代表人:葛田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楚贻,江苏天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兴化市***五星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五星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申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2021)苏1281民初6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五星村委会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双方于2016年4月6日签订了五星村张南区域安置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工程总价为4214600元。工程结束后,上诉人已按约分批给付被上诉人4154600元,尚欠60000元。剩余款项之所以一直未付,是因为该工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很多住户闹至村部,村干部也多次找被上诉人商谈,起初其还派瓦工维修,但一直未能解决问题,后来干脆不理,导致村委会也无法向住户收款,且在工程结束后,被上诉人直接将房屋交给住户,村里无法控制。同时被上诉人是在上诉人急办手续的情况下,单方操作办理验收及评估报告手续。
被上诉人申基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2016年年底前,该工程建设项目已经全部交付上诉人且经三方验收合格,不存在质量问题。案涉工程是经三方竣工验收,有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为证,同时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是上诉人委托并经被上诉人同意后共同办理,最终工程结算审定也得到了双方盖章认可。
申基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五星村委会立即给付申基公司工程款197633元;2.诉讼费用由五星村委会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4月6日,双方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其中第一部分协议书载明:“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张**五星村张南区域安置楼工程。二、工程承包范围:桩基土建安装工程(约4269.7平米)包工包料…。五、合同价款:4214600元(不含税)…。七、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第二部分专用条款载明:“八、合同价款与支付,1.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除不可抗力因素以外的所有风险。2.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桩基:设备与桩材进场后付款50%,工程结束验收合格后全额结清。主体:基础完成后付合同额的10%,一、二、三、四、五层完成后各付10%。竣工验收合格后付30%,余款转为质保金满一年后按实验收决算后付清。(所有工程款必须汇入施工方指定账户)。
2016年4月8日,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书,其中第三项规定:“以上变更增加和减少相互抵消工程价款,合同总价不变。”
2016年9月26日,五星村委会、申基公司及监理单位三方签订了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其中验收意见载明:“1.本工程已完成工程设计图纸及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2.工程档案及有关资料齐全,检查合格;3.本工程已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4.本工程结构及安全使用功能符合图纸设计及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相关要求;5.本工程评定为合格。”
2017年8月26日,五星村委会、申基公司与咨询单位江苏华瑞苏盛建设咨询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签订了工程结算审定单,载明:“合同价4214600元,送审价4393442.6元,审定价4352232.87元。”
另查明,截止目前五星村委会已给付申基公司工程款41546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工程价款是以合同价还是以结算审定价格为准。2.案涉工程是否已经验收。3.五星村委会可否以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拒付全部工程款。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申基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五星村委会应当按约定给付工程款,申基公司起诉要求五星村委会给付工程款,予以支持。关于五星村委会辩称的双方约定的合同价为4214600元、实际已给付了4154600元、尚欠60000元工程款未给付的意见,一审法院认为,2016年4月6日签订合同时,双方约定工程价款为4214600元,但在2016年9月26日工程竣工验收时,双方确认工程造价为4352232.87元,且在2017年8月26日工程结算审定时,五星村委会亦认可工程审定价为4352232.87元,理应以该最终结算审定价格为准,五星村委会已给付4154600元,应再给付申基公司197633元,对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五星村委会辩称工程至今未验收的意见,一审法院认为,从申基公司提交的竣工验收证明书可以看出五星村委会已盖章确认对涉案工程进行了验收。关于五星村委会辩称拖欠工程款是因为工程质量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案涉工程的质量标准是合格,现案涉工程质量已经验收合格,五星村委会理应支付全部工程款,故对此意见亦不予采纳。
一审判决:五星村委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申基公司工程款197633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26元,由五星村委会负担,此款申基公司已预交,五星村委会在履行上述判决给付义务时一并给付申基公司。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结合双方的诉辩意见及庭审陈述,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是否应当向被上诉人给付案涉工程剩余款项,若应当给付,款项如何认定。现阐述如下:
首先,关于应付、欠付工程款的数额问题,本案主要审查工程款是以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的价格还是以最终结算审定的价格为准。虽然上诉人主张双方合同约定案涉工程总价为4214600元、实际已给付了4154600元、尚欠60000元,但在2017年8月26日工程结算审定时,双方均认可工程审定价为4352232.87元。据此,一审认定本案应付工程款应以最终结算审定价格4352232.87元为准,五星村委会已给付4154600元,尚欠申基公司197633元,具有事实依据。
其次,关于案涉工程是否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上诉人以工程出现严重质量为由主张拒付剩余工程款,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案涉工程的质量标准是合格,现案涉工程质量已经验收合格,故五星村委会理应支付全部工程款。若工程确实存在需要维修事项,双方可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予以处理。
最后,关于办理工程验收手续、有无实际交付的问题,上诉人虽然主张其是在急办手续的情况下,由被上诉人单方操作办理验收手续、交付案涉工程,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而从申基公司提交的竣工验收证明书可以看出,五星村委会已盖章确认对涉案工程进行了验收,且从相关住户已经实际入住房屋的事实也可知,被上诉人实际完成了案涉工程的交付义务。
综上所述,上诉人五星村委会的上诉请求依法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252元,由上诉人兴化市***五星村民委员会负担(已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艳生
审判员  潘贻杰
审判员  鲁兵兵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蒋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