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华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杭州华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10民初9183号
原告:***,男,1965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委托代理人:***,杭州市昌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5年10月5日出生,住杭州市余杭区。
被告:杭州华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家。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杭州华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7月5日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既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