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10民初527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杭州市昌前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杭州华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家。
法定代表人:王靖,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底世清、***,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杭州华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冯妍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苏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