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102民初2432号
原告:兰州融信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瑞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明森通讯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兰州融信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明森通讯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兰州融信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甘肃明森通讯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融信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兰州融信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杨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