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02民初5097号之一
原告:兰州融信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科技街50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临山,甘肃瑞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荣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南河嘉园2号楼1单元2104室。
法定代表人:王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兰州融信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兰州荣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后,因案情复杂裁定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兰州融信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货款7150元及利息1359元(利息以货款本金71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7年4月1日计算至2020年6月1日,实际支付至本息全部还清为止);2、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5年9月1日从原告处购买交换机、无线AP等网络设备,货款总计7150元。原告已将货物全部交付被告,被告也签字进行了确认,但被告一直未支付货款。2017年1月23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确认欠货款4000元,并约定于2017年3月底归还,如逾期不还,按银行利息计息。但至今被告欠原告的货款均未归还,原告无奈诉至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本院在送达过程中查明被告兰州荣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于原告起诉前的2019年6月28日注销,其民事诉讼权利能力随之终止,不能再作为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故原告现以兰州荣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被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兰州融信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待本裁定生效后退回原告兰州融信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祝 静
人民陪审员 车东芳
人民陪审员 常宏蕾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燕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