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702民初1862号
原告:兰州融信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科技街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660020795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佳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佳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掖市领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掖市甘州区西大街赛格电脑科技电脑城305-B7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095966253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兰州融信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掖市领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兰州融信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融信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张掖市领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该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融信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兰州融信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25元。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