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内0627民初1196号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男,197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籍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现住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众***事务所律师。
被告:土默特右旗长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土默特右旗萨拉齐镇工业路府东小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民身份号码×××,男,199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土默特右旗长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户籍地内蒙古土默特右旗萨拉齐镇大场面巷21号,现住址内蒙古土默特右旗萨拉齐镇诺宝二期15号楼2**104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民身份号码×××,男,199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土默特右旗长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户籍地内蒙古土默特右旗萨拉齐镇交通街8号,现住址内蒙古土默特右旗萨拉齐镇公园九号46号楼西**3楼西户。
被告:***,公民身份号码×××,男,1970年7月6日出生,汉族,土默特右旗长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户籍地内蒙古包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土默特右旗长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土默特右旗长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4元,减半收取80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王 彩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