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默特右旗长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土默特右旗长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内0627民初1196号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男,197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籍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现住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众***事务所律师。 被告:土默特右旗长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土默特右旗萨拉齐镇工业路府东小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民身份号码×××,男,199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土默特右旗长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户籍地内蒙古土默特右旗萨拉齐镇大场面巷21号,现住址内蒙古土默特右旗萨拉齐镇诺宝二期15号楼2**104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民身份号码×××,男,199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土默特右旗长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户籍地内蒙古土默特右旗萨拉齐镇交通街8号,现住址内蒙古土默特右旗萨拉齐镇公园九号46号楼西**3楼西户。 被告:***,公民身份号码×××,男,1970年7月6日出生,汉族,土默特右旗长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户籍地内蒙古包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土默特右旗长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土默特右旗长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4元,减半收取80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王 彩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