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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亿诺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422民初3000号 原告:***,女,199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大学文化,住衡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平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平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亿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国庆北路51号07栋0101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南亿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诺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亿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亿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确认2022年3月17日至2022年3月20日期间***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事实与理由:***系原告承建的衡南县2021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二十六标段)工地上工作的杂工,2022年3月20日,其因交通事故死亡。原告***提起劳动仲裁申请确认***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裁决不予确认劳动关系,原告不服该裁决,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亿诺公司辩称:***不是被告招聘,原告在仲裁时已自认是**会叫***到工地务工。被告未与***签订劳动合同,未发放工资,***不接受原告考勤管理指挥和监督,与被告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且其已达50岁,无法与被告建立劳动关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采纳,并在卷佐证。根据仲裁机构查明及庭审查明,本院确定本案事实如下:衡南县2021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二十六标段)的中标单位为被告亿诺公司。2022年2月18日,原告父亲**会由案外人***招用至该项目工地从事施工员工作。2022年3月18日,由**会带领其妻子***到该工地务工。2022年3月20日,**会、***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因此死亡。***女儿即原告***向衡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与亿诺公司在2022年3月17日至2022年3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庭审*****在该项目工作时,亿诺公司已将该项目转包给自然人***、***。2022年8月30日,该院作出南劳人仲案字【2022】第046号仲裁裁决书,认为***非被告亿诺公司招用,也非项目承包者***、***招用,被告未对其进行管理,***与被告在人身、行政、业务上的隶属性未同时具备,故达不到劳动关系成立的必备条件,裁决不予支持仲裁请求。***不服该裁决,在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 对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衡南县2021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二十六标段)中标候选人变更公示、证据二工地照片,被告对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该二组证据只能证明被告是涉案工程中标人,不能证明被告与***之间的劳动关系。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三《人民调解协议书》,被告有异议,认为调解协议已明确是***和***承包工程而非管理人,而原告明知该情况才签订该协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四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据五腾讯地图路线截图、证据六户口注销证明,被告认为与本案无关,且***注销户口时已年满五十周岁,不能与被告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七周华林书面证言、律师调查笔录、证据八周汉生书面证言、律师调查笔录、证据九周远兵书面证言、律师调查笔录,被告均有异议,认为证人应出庭接受质证,证言也明确是***让他们去做事,工资并非被告发放,而系吴姓人员发放,且不接受被告公司管理。对被告提交的证据一《人民调解协议书》,原告对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该证据上所述***、***系涉案工程实际承包人并无证据证明,只是按其口述所写。因其系被告员工,才代替被告对原告进行赔偿。否则,不会违背常理赔偿高达25万元。对被告提交的证据二工资转账凭证,原告有异议,认为无法体现转账主体,无法证明与本案有关,即便转账属实,因在实际生活中公司财务或部门负责人代发工资情况普遍存在,并不能因此情况而否认劳动者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对被告提交的证据三仲裁庭审笔录(节选),原告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被告笔录中所述将工程转包给案外人***和***并无证据证明,该两人系被告项目负责人及员工,他们招用的员工也应认定为被告公司员工。被告庭后补充提交了证据六承包人***《请求湖南亿诺公司支付工程结算款的函》及亿诺公司《回函》、证据七长沙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受理凭证、证据八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原告书面质证后均有异议,认为证据六被告未在仲裁及举证期限内提交,且由被告单方出具,明显系庭后制作,已超过举证据期限,不具备证据效力。对证据七恰好说明案涉工程由被告承包,由其向相关材料商购买项目材料并支付材料款,而未转包给***、***。对证据八原告有异议,认为该证据已超过举证期限,款项也并非转给被告,与本案无关。无承包协议、进度款结算表等其他证据证明工程已转包给了案外人。 对原、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均能证明案件事实,证据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作为定案依据。被告补充提交的证据能证明案件基本事实,本案亦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劳动争议经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后,原告不服诉至法院,***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法院应对原、被告之间的劳动争议事项进行全面审查。***在2022年3月18日至3月20日由**会带领到被告中标的工地务工,但其并未由被告也未由工程承包人***、***安排工作、进行管理,也无证据证明原告对其发放了工资,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定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未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非被告直接聘用参与案涉工程的施工,因此被告与其之间不符合上述确立劳动关系的情形。故对原告仲裁请求确认***与亿诺公司在2022年3月17日至2022年3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及诉讼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参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严 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的审查核实证据。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定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