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经兴业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亿诺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422民初2999号 原告:湖南亿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国庆北路51号07栋0101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9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大学文化,住衡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平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平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亿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诺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亿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亿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原告与**会自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3月20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2月18日,被告父亲**会经他人介绍招用至衡南县2021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二十六标段)工地务工,2022年3月20日,其因交通事故死亡。**会女儿即被告***提起劳动仲裁,经仲裁机构认定原告为2021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二十六标段)中标单位,**会在该工地务工,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即原告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但该条款未规定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就构成劳动关系,仲裁裁决对该条款理解错误。**会受案外人招用,由案外人指派从事劳务,未接受原告劳动管理,工资也不由原告发放,原告与**会不存在劳动关系。仲裁裁决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原告主张已将工程项目发包给案外人***和***,但未提供承包协议、履约保证金和工程结算凭证等相关能证明工程承包关系存在的证据,故应认定***、***系原告公司员工及原告派驻项目的管理负责人。对该两人招募的**会也应认定为原告的员工,**会实际也是受原告管理为其承包的项目工作,符合事实劳动关系构成要件。仲裁裁决合法正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采纳,并在卷佐证。根据仲裁机构查明及庭审查明,本院确定本案事实如下:衡南县2021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二十六标段)的中标单位为原告亿诺公司。2022年2月18日,被告父亲**会由案外人***招用至该项目工地从事施工员工作。原告庭审****会在该项目工作时,亿诺公司已将该项目转包给自然人***、***。2022年3月20日,**会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因治疗无效于2022年3月31日死亡。**会女儿即被告***向衡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会与亿诺公司在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3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022年8月30日,该院作出南劳人仲案字【2022】第047号仲裁裁决书,认为亿诺公司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根据法律规定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故确认**会自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3月20日期间与亿诺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亿诺公司不服该裁决,在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 对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人民调解协议书》,被告对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该证据上所述***、***系涉案工程实际承包人并无证据证明,只是按其口述所写。因其系原告员工,才代替原告对被告进行赔偿。否则,不会违背常理赔偿高达25万元。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二工资转账凭证,被告有异议,认为无法体现转账主体,无法证明与本案有关,即便转账属实,因在实际生活中公司财务或部门负责人代发工资情况普遍存在,并不能因此情况而否认劳动者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三仲裁庭审笔录(节选),被告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原告笔录中所述将工程转包给案外人***和***并无证据证明,该两人系原告项目负责人及员工,他们招用的员工也应认定为原告公司员工。对被告提交的证据一衡南县2021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二十六标段)中标候选人变更公示、证据二工地照片,原告对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该二组证据只能证明原告是涉案工程中标人,不能证明原告与**会之间的劳动关系。对被告提交的证据三《人民调解协议书》,原告有异议,认为调解协议已明确是***和***承包工程而非管理人,而被告明知该情况而签订该协议。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四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据五腾讯地图路线截图、证据六户口注销证明,原告认为与本案无关,且**会注销户口时已年满五十五周岁,不能与原告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对被告提交的证据七周华林书面证言、律师调查笔录、证据八周汉生书面证言、律师调查笔录、证据九周远兵书面证言、律师调查笔录,原告均有异议,认为证人应出庭接受质证,证言也明确是***让他们去做事,工资并非原告发放,而系吴姓人员发放,且不接受原告公司管理。原告庭后补充提交了证据六承包人***《请求湖南亿诺公司支付工程结算款的函》及亿诺公司《回函》、证据七长沙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受理凭证、证据八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被告书面质证后均有异议,认为证据六原告未在仲裁及举证期限内提交,且由原告单方出具,明显系庭后制作,已超过举证据期限,不具备证据效力。对证据七恰好说明案涉工程由原告承包,由其向相关材料商购买项目材料并支付材料款,而未转包给***、***。对证据八被告有异议,认为该证据已超过举证期限,款项也并非转给原告,与本案无关。无承包协议、进度款结算表等其他证据证明工程已转包给了案外人。 对原、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均能证明案件事实,证据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作为定案依据。原告补充提交的证据能证明案件基本事实,本案亦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劳动争议经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后,原告不服诉至法院,***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法院应对原、被告之间的劳动争议事项进行全面审查。**会在2022年2月18日至3月20日由***招用到原告中标的工地务工属实,但其由***安排工作、进行管理,也无证据证明原告对其发放了工资,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定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会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非原告直接聘用参与案涉工程的施工,因此原告与其之间不符合上述确立劳动关系的情形。同时该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原告所补充提交的证据八注明了款项用途为额“二十六标段质保金”,收款人为当时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证实原告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故原告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的通知》(法办【2011】442号)第59条亦规定“建筑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又非法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单位即原告并非与劳动者**会建立了劳动关系。故对被告仲裁请求确认**会与亿诺公司在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3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亿诺公司要求确认与**会自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3月20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参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的通知》(法办【2011】442号)第59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湖南亿诺建设有限公司与**会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3月20日不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严 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的审查核实证据。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定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的通知》(法办【2011】442号) 59、建筑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又非法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