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681民初3030号之一
原告:北京汇鑫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永引渠南路8号岩城石材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1年12月5日出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被告:安徽省铜陵市华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七坝路边(东郊办事处联盟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北京汇鑫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铜陵市华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北京汇鑫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汇鑫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5元、保全费920元,由原告北京汇鑫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