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华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安徽省铜陵市华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3民终1733号 本院于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安徽省铜陵市华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仓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23)京03民终173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3)京03民终1733号民事判决书中“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诚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补正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2023)京03民终1733号民事判决书中“***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原判,依法改判由华仓公司对原审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补正为“1.请求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由华仓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