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3民终1733号
本院于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安徽省铜陵市华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仓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23)京03民终173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3)京03民终1733号民事判决书中“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诚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补正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2023)京03民终1733号民事判决书中“***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原判,依法改判由华仓公司对原审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补正为“1.请求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由华仓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