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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191民初2558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2月27日出生,住河南**县。 原告***,女,汉族,1969年9月17日出生,住河南**县。 原告***,女,汉族,1989年7月23日出生,住河南**县。 原告***,女,汉族,2008年9月13日出生,住河南**县。 原告***,男,汉族,2010年8月23日出生,住河南**县。 委托代理人***、***,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11月18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代理人师好军,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民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汝河路街道文化宫路**院**楼附**。 负责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祥盛街**第**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奕文,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被告郑州民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安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被告郑州民安实业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住宿费、律师费、车损等共计913913.5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经审理查明:1、2020年09月19日05时18分许,***驾驶豫A×××**号宇通牌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沿河南省郑州市中州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连***南约300米处向西变更车道时,与***驾驶沿中州大道由南向北行驶的豫B×××**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致使***死亡,两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大队处理认定:被告***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承担事故次要责任。2、被告***与河南圆方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公司将其劳务派遣至被告郑州民安实业有限公司,事故发生时,被告***驾驶豫A×××**号环卫清扫车按作业路段工作。 本院认为:原告的损失为被扶养人生活费153800.99元(21971.57元/年×6年÷2+21971.57元/年×8年÷2)、死亡赔偿金684019.4元(34200.97元/年×20年)、丧葬费3363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2502.8元(45677元/年÷365天X10X2)、交通费1000元,总计924957.19元。故被告平安河南分公司应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80000元。扣除被告平安河南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的180000元,原告剩余损失为744957.19元。因被告***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事故发生时系执行工作任务,故被告平安河南分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300000元,被告民安公司应赔偿原告221470元(744957.19元×70%-300000元),被告***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州民安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221470元; 二、被告***应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48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70元,由被告***负担3614元,由原告***、***、***、***、***负担29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