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2民初4367号
原告:***,女,193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德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德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民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汝河路街道文化宫路南3号院1号楼附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郑州公用事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文化宫路南3号院1号楼附1号3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郑州市城市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西路265号。
负责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优优,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郑州民安实业有限公司、郑州公用事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市城市管理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本院限定的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