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公用环卫有限公司

郑州民安实业有限公司与王昝、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0103民初1620号 原告郑州民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汝河路街道文化宫路南3号院1号楼附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进发、***,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昝,男,汉族,1978年8月9日生,住河南省唐河县。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鹤壁市九州路中***大厦。 负责人***。 原告郑州民安实业有限公司(民安公司)诉被告王昝、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用11650元;2、被告承担车辆损失价格评估相关费用共计1908元,其中评估费用583元,拆检费用1165元,停车服务费16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民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进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昝、保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8年10月20日23时05分,被告王昝驾驶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陇海路由***行驶至嵩山路向东150米处时与前方***驾驶豫A×××××环卫洗扫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王昝受损。本次交通事故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昝负事故全部责任,***无责任。原告所有的豫A×××××号车经评估车损为11650元,实际维修费用11650元,评估费为583元,拆检费1165元,停车费160元。豫A×××××号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有交强险,发生事故时,该保险在有效期内。 本院认为,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王昝在驾驶车辆过程中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被告王昝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因豫A×××××号车在保险公司投有保险,对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超过部分由被告王昝赔偿。原告要求车辆维修费11650元、评估费为583元、拆检费1165元、停车费160元,有维修清单及发票为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郑州民安实业有限公司车辆维修费2000元; 二、被告王昝赔偿原告郑州民安实业有限公司车辆维修费9650元、评估费为583元、拆检费1165元、停车费16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赔付事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元,由被告王昝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丁现术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