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民安实业有限公司与王昝、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03执1795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民安实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王昝,男,汉族,1978年8月9日出生
被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行
关于申请执行人郑州民安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昝、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103民初162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昝、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郑州民安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8日向我院递交撤案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3执179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魁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梁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