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9006民初347号
原告:***,男,198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黄陂区。
被告:天门市君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竟陵**大道3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怡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星光国际建材城8-9-9、10商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6年8月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南安市人,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与被告天门市君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怡和建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以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68元,减半收取计38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敖 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