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9006民初3539号
原告:***,男,198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
被告:天门市君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天门市竟陵**大道**。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晨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怡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星光国际建材城B-9-9、10商铺。
原告***与被告天门市君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怡和建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人工费)32000元,索要工程款(人工费)的误工费及车费5000元,垫付租房费用1200元,共计382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是被告***怡和建材有限公司雇请的建筑装饰工人,被告天门市君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天门市百里凯旋门150套精装房电视背景墙及**的人工及石材分包给被告***怡和建材有限公司,被告***怡和建材有限公司雇请原告***安装电视背景墙及**,口头约定背景墙每套1000元,**每套500元,提供住宿,做30套结一次工钱。2019年7月7日原告***组织了7个工人进场施工,***装背景墙,晚上加班搬运石材上楼。于2019年7月17日完成了30套背景墙的安装及**材料搬运上楼。被告***怡和建材有限公司一直未能提供工人的住宿,原告***在附近租一民房住宿,费用由原告***垫付1200元。但被告***怡和建材有限公司却以材料在加工为由,让原告***回武汉等待,材料加工好了马上进场施工,到2019年底也未能再次进场施工,期间原告***多次与被告***怡和建材有限公司联系,索要完成的背景墙工钱320000元,被告***怡和建材有限公司一直推脱在协商至今也未付工资给原告***。2020年7月份以后也联系不上被告***怡和建材有限公司。原告***2019年底及2020年9月份两次到天门百里凯旋门项目部联系被告天门市君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天门市君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告知无法协调推脱此事与该公司无关。被告天门市君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也无法提供分包合同。
综上所述,原告***依照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起诉到贵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怡和建材有限公司无确切法人基本信息,且经本院按照原告***提供被告***怡和建材有限公司的住址,无法查找此公司。原告***提起的民事诉讼,应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