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君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二与天门市君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9006民初432号 原告:**二,男,195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现住天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2年9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 被告:天门市君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竟陵**大道37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二诉被告天门市君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并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和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截止交费期限届满之日,原告未按要求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因此,原告没有履行该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