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9006民初432号
原告:**二,男,195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现住天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2年9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
被告:天门市君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竟陵**大道37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二诉被告天门市君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并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和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截止交费期限届满之日,原告未按要求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因此,原告没有履行该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