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10民初2455号
原告:杭州宁太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羊城路2-4号1幢1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盛国良、***,杭州市瓶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金鹭集团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通二村。
法定代表人:於建亮。
被告:***,男,196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代理人:***,浙江汉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宁太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金鹭集团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宁太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宁太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宁太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640元,减半收取2320元,由原告杭州宁太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缪剑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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