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14984号之一
解封申请人:***华源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锦丰镇***路西。
被申请人:浙江金鹭集团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萧山区临浦镇***。
原告***华源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金鹭集团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申请人***华源玻璃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作出(2021)苏0582民初149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浙江金鹭集团装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华源玻璃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华源玻璃有限公司撤回保全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浙江金鹭集团装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元的冻结及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褚 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