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中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泗县中桥置业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24民初5533号
原告:安徽中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市潜阳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4704942063N。
法定代表人:许艳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力祥,安徽振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县中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西二环清水湾公园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085219393X。
法定代表人:许校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房江传,男,196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第三人:胡立付,男,196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市。
第三人:鲍梅芬,女,194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艳(系鲍梅芬女儿),女,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原告安徽中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泗县中桥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房江传、胡立付、鲍梅芬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审理后,原告安徽中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有处分权,原告安徽中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中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安徽中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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