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蚌埠四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中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1621民初379号之二
申请人:蚌埠四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龙亢镇界沟村307省道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MA2RGADK6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合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林鹏,北京天驰君泰(合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中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蜀山新产业园振兴路(5#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4704942063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蚌埠四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中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事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作出(2022)皖1621民初379号民事裁定,冻结安徽中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1000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现申请人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本院已裁定准许,本案财产保全措施依法应予解除。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安徽中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601000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其他财产的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