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中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24民初2829号

原告:安徽中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市潜阳大道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4704942063N。

法定代表人:许艳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力祥,安徽振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中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原告安徽中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中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334元,由原告安徽中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汪秀锋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洪雯馨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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