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24民初2829号
原告:安徽中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市潜阳大道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4704942063N。
法定代表人:许艳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力祥,安徽振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中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原告安徽中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中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334元,由原告安徽中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汪秀锋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洪雯馨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