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28民初2248号
原告:岳西县国能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岳西县莲云乡珠屋村**组,统一信用代码:913408285545980753。
法定代表人:高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鲁生,安徽方鲁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中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综合经济开发区潜阳大道**。
法定代表人:许艳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力祥,安徽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丰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西县莲云乡腾云村
法定代表人:胡朝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6年12月02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良宽,安徽方鲁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岳西县国能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中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丰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岳西县国能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岳西县国能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岳西县国能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422元,由岳西县国能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东升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曹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