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行纪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砚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622民初2558号
原告:***,男,1964年6月22日生,**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汉族,住昆明市盘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加文,**律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住所地:**省砚山县江那镇一巷3号。
法定代表人:范健,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安徽中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蜀山新产业园振兴路5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许庆波,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张汉中,男,1966年7月13日生,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人,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现住**。
原告***与被告**、安徽中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张汉中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锦华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唐明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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