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元市利州区宇通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与安徽中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川分公司、安徽中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川0822财保9号 申请人:广元市利州区宇通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 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办事处博文街东方**1-3-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802MA63JE0C0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通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通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安徽中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川分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青川县竹园镇竹园镇白沙社区4社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2MAC9F46KIW。 负责人:**。 被申请人:安徽中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蜀山新产业园振兴路(5#厂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4704942063N。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元市利州区宇通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于2023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安徽中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川分公司、安徽中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所有银行账户内的存款495630元或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予以保全。担保人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担保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元市利州区宇通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中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川分公司、安徽中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所有银行账户内的存款495630元(若金额不足,以实际金额为限)。期限为一年(冻结时间起算日以实际冻结措施执行日起算)。 案件申请费2998元,由申请人广元市利州区宇通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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