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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国县兴莲乡睦田村民委员会、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民终14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兴国县兴莲乡睦田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西省兴国县兴莲乡睦田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村委会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8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兴国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兴国县扶贫办公室,住所地:江西省兴国县潋江镇潋江大道**。 法定代表人:***,系该办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兴国县兴莲乡人民政府,住,住所地:江西省兴国县兴莲乡兴莲街上/div> 法定代表人:***,该乡乡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兴国县鑫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兴国县潋江镇第一幼儿园对面/div>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兴国县兴莲乡睦田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兴国县扶贫办公室、兴国县兴莲乡人民政府、兴国县鑫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2019)赣0732民初40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立案受理后,原审法院于2020年2月9日向上诉人兴国县兴莲乡睦田村民委员会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限其在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兴国县兴莲乡睦田村民委员会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兴国县兴莲乡睦田村民委员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17元,退回上诉人兴国县兴莲乡睦田村民委员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李 婷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