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昌县民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永昌县焦家庄镇杏树庄村村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321民初3035号
原告:永昌县民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城关镇北环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昌县焦家庄镇杏树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甘肃省永昌县焦家庄镇杏树庄村二社。
法定代表人:***,该村委会主任。
被告:***,男,197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住永昌县。
原告永昌县民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永昌县焦家庄镇杏树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永昌县民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永昌县民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已与永昌县焦家庄镇杏树庄村村民委员会、***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永昌县民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