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1002民初578号
原告:辽阳市竭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繁荣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辽阳市新天地数字影城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民主路**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阳市竭诚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辽阳市新天地数字影城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阳市竭诚电梯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阳市竭诚电梯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阳市竭诚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0元,由原告辽阳市竭诚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