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271民初4249号
原告:***,男,1972年5月13日出生,住嘉峪关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河南航建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苗寨乡苗寨新村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569836515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94年7月23日出生,住嘉峪关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诉被告河南航建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计38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韩 敏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