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271民初4250号
原告:***,男,1980年1月6日出生,住嘉峪关市。
被告:河南航建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苗寨乡苗寨新村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569836515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4年7月23日出生,住嘉峪关市。
原告***与被告河南航建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计287.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刘 卫 涛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郑园
书 记 员 郑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