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83民初6624号
原告河南航建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宗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569836515A。
住所地长垣市。
委托代理人***,女,198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朋,男,198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浙江法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河南航建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朋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河南航建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朋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河南航建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河南航建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河南航建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