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81民初3294号
原告:**,男,196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仪征市正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
被告:河南航建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恒市苗寨乡苗寨新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航建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翁 仪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