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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81民初3294号 原告:**,男,196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仪征市正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 被告:河南航建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恒市苗寨乡苗寨新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航建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翁 仪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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