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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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虎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725民初759号
原告:**,男,198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北省安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航建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苗寨乡苗寨新村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河南航建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河南航建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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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1565.68元,减半收取15782.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白 满 达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其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