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603民初372号
原告:***,男,197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被告:***,男,198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
被告:***,男,199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
被告:河南航建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苗寨乡苗寨新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河南航建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河南航建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航建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起诉。
审判员 原本立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