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81民初905号
原告:**,男,1965年9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仪征市正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1年8月15日生,汉族,住仪征市。
被告:河南航建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苗寨乡苗寨新村5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航建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高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