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民终15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汇中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63号恒大帝景9号楼12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有***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南洋经济区环保产业园经五路(2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综合部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汇中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20)苏0902民初4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20)苏0902民初421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山东汇中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441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陈 娴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雷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