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2民初2478号
原告:山东欧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为山东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汇中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欧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汇中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山东欧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山东汇中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欧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欧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汇中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600元,减半收取13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山东欧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綦晓玥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耿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