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控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某有限公司龙游分公司等与山东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825民初2181号 原告:贵州中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 诉讼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护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鲁控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龙游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 诉讼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鲁控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环发竹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贵州中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与被告山东鲁控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龙游分公司、山东鲁控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环发竹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贵州中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贵州中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