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民终134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达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路182号华中国际广场一期6层1室03号(ZJ-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经纬,男,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达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22)鄂0102民初50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9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 浩
审 判 员 左 菁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孙 仪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