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06民初41559号
原告:鼎盛环境工程(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红棉路***园亿立方大厦81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司员工。
被告: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73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SIMONEDESANTI。
原告鼎盛环境工程(深圳)有限公司(下简称“鼎盛公司”)与被告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广东)有限公司(下简称华尔街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鼎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华尔街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鼎盛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请求:1.判令华尔街公司支付日常保洁服务费用104260元及利息(以104260为本金,自2021年9月15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收);2.案件诉讼费由华尔街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鼎盛公司与华尔街公司签订《日常保洁服务合同书》,服务期自2020年2月1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止,后延期至2021年6月30日止,到期后,华尔街公司并未依约支付服务费,鼎盛公司多次催款均无果,故引起本诉。
被告华尔街公司未作答辩或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鼎盛公司与华尔街公司签订《日常保洁服务合同书》约定由鼎盛公司承包华尔街公司指定产所的日常保洁,华尔街公司按月向鼎盛公司支付服务费,合同生效后,日常保洁服务费按月付费,清洁地毯和沙发桌椅费用次月付款,鼎盛公司应在每月月初提供上月保洁服务费的真实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华尔街公司在收到上述发票后60个工作日内向鼎盛公司支付服务费等条款。鼎盛公司出具其与华尔街公司员工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鼎盛公司自2021年3月5日称“请问我们的费用大概什么时候能支付?2020年的还没有支付,麻烦问下好吗”等催款信息,华尔街公司也回复称“行”等表示其会向相应人员反映;2021年7月7日,鼎盛公司称“6月份开票?核对好了没有”,华尔街公司回复称“我发给你了”等关于鼎盛公司向华尔街公司催款信息。鼎盛公司出具7份发票显示自2021年1月起至2021年7月止每月均有一份发票显示购买方为华尔街公司,销售方为鼎盛公司,费用分别为20050元、16040元、16040元、16040元、12030元、12030元、12030元。鼎盛公司出具邮件回函显示华尔街公司分别回复6份函件回复鼎盛公司,华尔街2020年12月份、2021年1月份至5月份开票金额核实。2021年7月12日,鼎盛公司向华尔街公司发送《工作联系函》告知华尔街公司从2020年12月至2021年6月服务费共计104260元未支付,按照合同约定,应在收到发票后60日内支付等。
另查2021年8月12日华尔街公司全面停业。
本院认为:鼎盛公司与华尔街公司签订的《日常保洁服务合同书》,均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鼎盛公司依约向华尔街公司提供保洁服务,华尔街公司应支付服务费用,逾期未支付已构成违约,鼎盛公司主张华尔街公司支付款项及逾期付款利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华尔街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应诉,本案依法作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广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鼎盛环境工程(深圳)有限公司款104260元及利息(以104260元本金,自2021年9月15日(起诉之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3元,由被告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广东)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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