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盛环境工程(深圳)有限公司

鼎盛环境工程(深圳)有限公司、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广东)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06民初30261号 原告:鼎盛环境工程(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红棉路***园亿立方大厦814。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09号8楼C**。 法定代表人:DAVIDCHARLESKEDWARDS. 本院在审理原告鼎盛环境工程(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广东)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开具的受理通知书、预缴诉讼费通知单告知诉讼费缴纳情况后一直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鼎盛环境工程(深圳)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