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盛环境工程(深圳)有限公司

鼎盛环境工程(深圳)有限公司、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民申275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鼎盛环境工程(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红棉路***园亿立方大厦81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9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 再审申请人鼎盛环境工程(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盛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186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鼎盛公司申请再审称,(一)***的原一审诉讼超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8条、第50条规定的15日期限,一、二审法院不应支持***的诉讼请求。(二)***就此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存在重复申请仲裁,撤诉后重复起诉,违背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和相关规定,即仲裁委和法院均应当不予受理***的重复仲裁和起诉。(三)一、二审法院在没有通过法定程序确定***与鼎盛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单凭《工伤认定书》即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属违反法定程序。(四)尽管***的死亡被认定为工伤,但事实上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不属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也能享受工伤待遇的情形。***已享受社会养老保险,不应认定工伤。综上,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根据鼎盛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本案争议焦点为:鼎盛公司主张无需向***支付丧葬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能否得到支持。分析如下: 本案中,***主***公司将***派往***公司从事保洁工作,***于2018年4月4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突发疾病死亡,后被认定为视同工伤。鼎盛公司则主张与***没有任何关系,***不是鼎盛公司的员工。根据《深圳市工伤认定书》、《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记载,***死亡情形视同工伤,鼎盛公司为《工伤认定书》认定的工伤单位。鼎盛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该案生效裁定认定“涉案工伤认定的行政复议决定已于2018年9月29日有效送达,鼎盛公司于2019年7月11日提起行政诉讼已明显超过起诉期限”。综合本案的案件事实,二审法院认定死者***与鼎盛公司之间曾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死亡情形视同工伤并无不当。鼎盛公司未为***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应向***的法定继承人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二审判决鼎盛公司应向***支付丧葬补助金50088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727920元亦无不当。至于诉讼时效问题,涉案仲裁不予受理通知书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当日即向一审法院起诉,未超过仲裁时效。鼎盛公司申请再审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再审申请人鼎盛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其申请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鼎盛环境工程(深圳)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